從朱文不難發現,相較於其它校園性別事件,本事件對於當事人來說,舉證更為困難。理由如下:
一、缺乏清晰的當事人經驗
由於事發當場,當事人已「 近乎失去意識 」、「 癱倒在自己的嘔吐物中 」,顯然是醉到無法起身;鄭小塔( Zita Jeng ) 105.6.23 的臉書文也指出,朱表示當事人是「 酒醉昏迷 」、「 沒有意識 」和「 接近中午等巫醒了,才一起從醫院回到家 」。試想:一般人酒醉從半夜昏迷到中午,對於中間發生什麼事,確實難以清晰。而從朱文可知,行為人事後也表達喝醉酒,以至於「 什麼都不知道 」。
二、缺乏中立的第三方見證
既然缺乏主觀經驗,當事人要理解事件、討回公道,就只能靠其他目擊者。然而,本事件的關鍵目擊者,又恰好是作為當事人男友的朱。朱看到了什麼呢?朱看到了當事人與行為人,兩人皆沒穿褲子(朱文原文: 王驚慌穿起褲子,開始扯起了彌天大謊,邊撿拾巫的衣褲 ),而當其他同學趕到之際,當事人與行為人都已穿上完整衣褲,同學僅能作證「 巫被帶走時在八樓已被王猥褻 」和「 王又從完全清醒開始了酒醉表演 」。
三、缺乏有力的物理性證據
根據朱文所描述,此事件的檢驗報告直到 105 年 1 月才被檢察官公開(朱文原文: 今年一月底,檢察官公開了檢驗報告,並提供給媒體 ...... 律師說,檢察官會視案情需要決定是否公開檢驗報告,部分案子甚至直到結案才知道結果 )。因此,教育輔導工作小組( 104.7 ~ 104.9 )和輔大性平會( 104.10 ~ 104.11 ),在各自的工作期間,都沒有機會得到此一證據。
在此這樣論證,並非否認受傷的感覺,也不是在討論此事件究竟是否為性侵,而是要指出事件發展過程中,我與當事人共同面對的難題:事件在起初,並不如朱文所說的「 證據還不錯 」,反而在缺乏主觀經驗、缺乏客觀證詞也缺乏檢驗證據的情況下,要認定性侵成立,是困難的。這種不利處境,更是讓當事人痛苦。
整個討論過程中,我未曾勸阻,也沒有說過任何一句「不要」、「不可」提出訴求,更未質疑其條件「 強硬 」,單純就當事人的訴求,提供我個人在性平的經驗,我也能理解種種外部壓力所造成的難處。對話到最後結束在,我提醒當事人,想讓她有些心理準備,倘若結果不如預期,要如何面對可能會發生的失落。事後( 104.11 )發展的確是:在沒有檢驗報告的情況下,輔大性平會也只判定了猥褻成立,王被記過,沒有休學、當然也沒有退學。若非 105 年 1 月的新事證,此事件在校內性平程序已然結案。
對於性平的結果不如預期,朱文沒有著墨失落,僅淡淡的寫下學校「 給對方除退學之外最重的處分 」(其實就是兩大過兩小過)。而對於工作小組前一階段的努力,朱文卻扭曲為質疑被害者太強硬、損害其基本權利(朱原文: 作為被性侵者,要求加害者認罪的基本權利都被驚訝地認為是太強硬,不利於教育加害者 ),我認為這對小組成員並不公允。小組的教育輔導工作,在此處仍是一貫的協助梳理自身經驗、檢證其行動後果,也並未把教育輔導的理念,放置於當事人的意願與需求之上,反而陪同當事人一起面對不利處境,盡力尋求出路。
原文皆來自 0711 呂昶賢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