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反駁 工作小組認為受害者對加害者所開的談判條件太強硬,刻意偏袒加害人。

原文
朱原文第17段,「巫開了三個條件,認罪、退/休學、道歉。得到工作小組的回應是,很驚訝為什麼會開出這麼強硬的條件,這樣會讓對方不願意見面,無助於教育對方。對方確實拒絕了。」
目前狀況
  1. 工作小組召集人何東洪表示,工作小組絕無偏袒,努力與王生及父母接觸,是對方請了律師、考慮法律後果,所以拒絕接受女方條件。不能同意朱文指控。
  2. 朱巫對於偏袒一事於 06/07 討論會現場未有清楚回應。
  3. 小組成員之一的呂昶賢,於 7/11 以個人身份貼文解釋:
    1. 小組運作期間,由於事件證據薄弱(當時檢方尚未公開檢驗報告)、曖昧。朱所描述的「清晰的」校園性侵故事,是事後建構,而非小組運作期間的現實。這是小組當時與當事人一同面對的難題,而非要偏袒加害者。
    2. 於討論協商條件時,呂昶賢並未質疑條件強硬,而是分析在當時證據薄弱的情況下,提出這些條件可能的結果,讓當事人有心理準備。
出處
  1. 何老師於 6/7 討論會表示:-「這個我要澄清一下,你用的語言是工作小組覺得要對方開出你的條件是很過分,這個我覺得前後要搞清楚哦,我們在這個過程裡面,我有把,我們系有把你們的提議給另外當事人,是當事人...他(王)不願意,為甚麼,這很清楚,為甚麼,這個當然不是我們能夠控制的,發生事情的(思考兩秒)三天內吧,他們就請了律師了,所以我們一直想要試著在這過程裡面,讓他不要因為請了律師,把所有的事情他幾乎都不說話這件事。
    • 我們的確是有工作,如果你覺得在這方面我們工作沒有做好,那我可以承認,但是你不能說我們認為你們提出來意見,剛剛用你的語言,我不接受哦,我不接受哦,這個我覺得是對我們工作小組的這種工作的方式感覺我們好像傾向一方, 沒有把你們意見傳達出去我就說這個不行,我這個這一點我我不能接受,這一點我不能接受。」(p93-96
  2. 小組成員之一的呂昶賢,於 7/11 以個人身份貼文:

從朱文不難發現,相較於其它校園性別事件,本事件對於當事人來說,舉證更為困難。理由如下:

一、缺乏清晰的當事人經驗

由於事發當場,當事人已「 近乎失去意識 」、「 癱倒在自己的嘔吐物中 」,顯然是醉到無法起身;鄭小塔( Zita Jeng ) 105.6.23 的臉書文也指出,朱表示當事人是「 酒醉昏迷 」、「 沒有意識 」和「 接近中午等巫醒了,才一起從醫院回到家 」。試想:一般人酒醉從半夜昏迷到中午,對於中間發生什麼事,確實難以清晰。而從朱文可知,行為人事後也表達喝醉酒,以至於「 什麼都不知道 」。

二、缺乏中立的第三方見證

既然缺乏主觀經驗,當事人要理解事件、討回公道,就只能靠其他目擊者。然而,本事件的關鍵目擊者,又恰好是作為當事人男友的朱。朱看到了什麼呢?朱看到了當事人與行為人,兩人皆沒穿褲子(朱文原文: 王驚慌穿起褲子,開始扯起了彌天大謊,邊撿拾巫的衣褲 ),而當其他同學趕到之際,當事人與行為人都已穿上完整衣褲,同學僅能作證「 巫被帶走時在八樓已被王猥褻 」和「 王又從完全清醒開始了酒醉表演 」。

三、缺乏有力的物理性證據

根據朱文所描述,此事件的檢驗報告直到 105 年 1 月才被檢察官公開(朱文原文: 今年一月底,檢察官公開了檢驗報告,並提供給媒體 ...... 律師說,檢察官會視案情需要決定是否公開檢驗報告,部分案子甚至直到結案才知道結果 )。因此,教育輔導工作小組( 104.7 ~ 104.9 )和輔大性平會( 104.10 ~ 104.11 ),在各自的工作期間,都沒有機會得到此一證據。

在此這樣論證,並非否認受傷的感覺,也不是在討論此事件究竟是否為性侵,而是要指出事件發展過程中,我與當事人共同面對的難題:事件在起初,並不如朱文所說的「 證據還不錯 」,反而在缺乏主觀經驗、缺乏客觀證詞也缺乏檢驗證據的情況下,要認定性侵成立,是困難的。這種不利處境,更是讓當事人痛苦。

整個討論過程中,我未曾勸阻,也沒有說過任何一句「不要」、「不可」提出訴求,更未質疑其條件「 強硬 」,單純就當事人的訴求,提供我個人在性平的經驗,我也能理解種種外部壓力所造成的難處。對話到最後結束在,我提醒當事人,想讓她有些心理準備,倘若結果不如預期,要如何面對可能會發生的失落。事後( 104.11 )發展的確是:在沒有檢驗報告的情況下,輔大性平會也只判定了猥褻成立,王被記過,沒有休學、當然也沒有退學。若非 105 年 1 月的新事證,此事件在校內性平程序已然結案。

對於性平的結果不如預期,朱文沒有著墨失落,僅淡淡的寫下學校「 給對方除退學之外最重的處分 」(其實就是兩大過兩小過)。而對於工作小組前一階段的努力,朱文卻扭曲為質疑被害者太強硬、損害其基本權利(朱原文: 作為被性侵者,要求加害者認罪的基本權利都被驚訝地認為是太強硬,不利於教育加害者 ),我認為這對小組成員並不公允。小組的教育輔導工作,在此處仍是一貫的協助梳理自身經驗、檢證其行動後果,也並未把教育輔導的理念,放置於當事人的意願與需求之上,反而陪同當事人一起面對不利處境,盡力尋求出路。

原文皆來自 0711 呂昶賢澄清